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4-00006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郏县龙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25环罚决字〔2024〕02号
单位名称:郏县龙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5637127571
地址:郏县黄道乡大桥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2023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接到生态环境部第十三轮次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组反馈 2023年11月8日检查你单位在线监测设备存在的问题。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落实错峰停产措施现处于停产状态,在线监测设备处于报停状态。你单位与平顶山市蓝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服务合同,负责你单位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维,有效期为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合同到期后,该运维公司不再为你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现由你单位工作人员王兵兵负责在线监测设备的运维工作,王兵兵不能提供在线监测设备运维资质。
根据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2023年11月8日16:27分左右,接到生态环环境部帮扶工作组通知后,我局执法人员冯建科、王国记于2023年11月8日16点46分左右到达你单位,对你单位废气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现场核查。到达你单位时,县公安局民警已经将你单位废气在线监测设备监控机房所在院子进行封控,监控室工作人员带离现场,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在线监测设备所在机房。执法人员冯建科、王国记亮明执法身份后,被允许在你单位负责人王兵兵陪同下,进入在线监测设备所在机房进行现场核查。当时,在线监测设备监控机房内没有你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你单位废气在线监控分析仪正在运行,分析仪废气采样进气口连接有一塑料针头,针头连接氮气和一氧化氮混合标气瓶,标气瓶上连接氮气减压器,氮气减压器上连接两个压力表,压力表外面被白色泡沫和白色透明胶带包裹,经查看,其中一个压力表显示压力为2MPa,另一个压力表显示压力为0.006MPa,该氮气和一氧化氮混合标气瓶阀门处于关闭状态。监控机房内视频监控连接线悬垂于墙角,未连接。对你单位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由于你单位烧结窑高温带窑体内墙坍塌原因,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烧结窑炉处于逐渐熄火停产状态。
经核查,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执法照片、运维技术服务合同等证据为凭。
2023年12月2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25环责改字〔2023〕05号),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2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25环罚告字〔2024〕0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2月26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25环罚告字〔2024〕02号)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该企业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首要裁量因素为2;
2.监测数据误差:2023年11月8日未对该企业进行人工监测,该裁量因素无法判定;
3.监测数据传输偏差:根据环保部检查组工作人员2023年11月8日16:52对该公司采用便携式检测仪器现场监测SO2结果为211.9mg/m3,11月8日17时自动监测数据为12.874mg/m3,裁量因素为5;
4.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该公司第三季度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为96.24%,裁量因素为1;
5.废气类别:你单位排放废气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因素为3;
6.企业规模:该企业年营业收入287万元,属于微型企业,裁量因素为1;
7..管理类别:该企业属于重点管理类,裁量因素为3;
8..受罚次数:该企业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因素为1;
9.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该企业配合检查,裁量因素为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指标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对该公司的罚款数额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B5 | B6 | B7 |
取值 | 2 | 20 | 2 | 7 | 5 | 1 | 3 | 1 | 3 | 1 | 1 |
X=2+(20-2)×[(2/5)2+(52+12+32+12+32+12+12)/(52×7)]×50%
=5.8571万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伍万捌仟伍佰柒拾壹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户名:平 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