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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6-17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401环罚决字〔20240903

单位名称: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

负责人:樊永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39088098E

住所:平顶山市新华区新新街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北一井口东北角杂物大棚地面部分未硬化,棚体部分破损未密闭。2.北一井口工区运矸石皮带廊道未完全封闭,廊道密闭棚有部分破损。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属于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为证。

我局于2024年4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401环罚告〔2024〕0902号),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了书面的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年5月13日举行了听证会。你单位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有:一是北一井口东北角杂物大棚地面已经全部硬化,棚体破损部分已经修复;二是北一井口工区运矸石皮带廊道机尾由于地势原因没有全部密闭,已采取措施在翻罐笼作业时开启喷淋系统,采用湿法作业;廊道密闭棚破损部分已经修复。认为无主观故意违法意图,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经我局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认为你单位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20,裁量因素: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裁量等级为1;

2、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3;

4、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大型企业,裁量等级为4;

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限期改正,裁量等级为1;

6、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判定标准:一般期间,裁量等级为1;

7、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

结合案情将各项大气污染防治类表20指标,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X=2+(20-2)×[(1/5)²+(1²+3²+4²+1²+1²+1²+1²)/(5²×7)]×50% =3.9029万元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叁万玖仟零贰拾玖元整(3.9029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 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 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 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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