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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6-17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401环罚决字〔20240801

单位名称: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

负责人:樊永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39088098E

住所:平顶山市新华区新新街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缺少废水排放口(DW001)2022年第一季度、2023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检测报告;废气排放口(DA001、DA002)2022年(5月、10月、11月)、2023年(2月、3月、4月、5月)氮氧化物检测报告。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的规定。属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排污许可证副本(摘选)复印件”等为证。

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01环罚告〔2023〕0801号),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了书面的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年5月14日举行了听证会。你单位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有:一是缺少2022年5月、10月、11月检测报告原因为疫情防控不能开展检测;二是缺少2023年2月、3月、4月、5月检测报告原因为集团要求所属各单位不得擅自开展自行监测;三是自2023年5月之后已按要求开展检测。认为非主观故意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经我局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认为你单位提出的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排污许可管理类表13,裁量因素: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但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裁量等级为3;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年以上,裁量等级为5;

3、管理类别判定标准:简化管理,裁量等级为1;

4、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大型企业,裁量等级为4;  

5、污染物类别判定标准: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

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限期改正,裁量等级为:1;

7、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结合案情将各项排污许可管理类表13指标,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X=2+(20-2)×[(3/5)²+(5²+1²+4²+3²+1²+1²+1²)/(5²×7)]×50%=8.0171万元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单位限期六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捌万零壹佰柒拾壹元整(8.017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 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 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 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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