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4-00015 | 发布日期 | 2024-06-17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01环罚决字〔2024〕0501号
单位名称: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
负责人:樊永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39088098E
住所:平顶山市新华区新新街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的煤楼改造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于2024年3月1日开工建设。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为证。
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01环罚告〔2023〕0501号),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了书面的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年5月14日举行了听证会。你单位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有:一是你单位未参与该项目建设施工;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评文件应有建设单位负责办理,你单位将督促其尽快申请办理相关环评手续,在手续未办理前,禁止施工;三是你单位对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已经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经我局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认为你单位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表1,裁量因素:
1、★项目建设情况: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未报批或重新审核环评文件,裁量等级为2;
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
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
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为1;
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
(取值说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843.65万元,1%为18.4365万元,5%为92.1825万元)
结合案情将各项建设项目管理类表1指标,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X=18.4365+(92.1825-18.4365)×[(2/5)²+(1²+1²+1²+1²+1²)/(5²×5)]×50%=25.8111万元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煤楼改造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贰拾伍万捌仟壹佰壹拾壹元整(25.811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 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 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 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