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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6-17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401环罚决字〔20241102

单位名称: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

负责人:樊永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39088098E

住所:平顶山市新华区新新街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废油桶台账记录里(平煤六矿出门证)自2023年1月至今有840个废油桶(废物代码:900-249-08)共13.44吨分7次运出,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为证。

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01环罚告〔2023〕1101号),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了书面的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年5月13日举行了听证会。你单位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有:一是认为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是认为非主观故意;三是认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年。经我局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认为你单位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表19,裁量因素:

1、★违法事实: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裁量等级2;

2、危险废物数量:10吨以上的,裁量等级5;

3、企业规模:大型企业,裁量等级4;

4、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

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裁量等级5;

6、违法行为发生频次:5次以上,裁量等级5;

7、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结合案情将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表16指标,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X=10+(100-10)×[(2/5)²+(5²+4²+2²+5²+5²+1²+1²)/(5²×7)]×50% =42.1429万元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肆拾贰万壹仟肆佰贰拾玖元整(42.1429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 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 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 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6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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