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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2-20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482环罚决字〔2023〕1号

 

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91410482766211290R

地址:汝州市汝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志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2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脱硫塔旁备用烟囱正在排放黑色烟体,我局对你公司应急排口现场监测,检测出氨气31mg/m3,涉嫌烟气旁路偷排。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2月2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2023环罚告字(2023)1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2月20日,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最终裁量金额65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偷排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陆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1505房问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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