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4-00019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市博翔碳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21环罚决字〔2023〕5号
平顶山市博翔碳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6716982435
住所:宝丰县商酒务镇房庄村白衣堂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张春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 年12 月18 日,我局对生态环境部专业42组交办你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案件线索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委托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营运服务的平顶山瀚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规范运维,造成颗粒物自动监测数据失真,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动监控基站相关资料”、“运营维护服务合同复印件”、“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执法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执行情况的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12月2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21环罚告〔2023〕6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来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8,裁量因素:
1、 ★违法事实判定标准: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维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裁量等级为2。
2、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判定标准: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95%以上99%以下的,裁量等级1。
3、废气类别判定标准: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
4、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5、管理类别判定标准: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
6、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8、N=2万元,M=20万元。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以肆万玖仟肆佰元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 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