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
文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4-00020 关键词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河南平煤神马京宝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1-04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421环罚决字〔20236

河南平煤神马京宝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697346748D

住所:宝丰县商酒务镇房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兴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19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宝丰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南平煤神马京宝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宝丰县商酒务镇房庄村北建设的年产130万吨捣固焦及综合利用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焦炉烟气收集效率低,焦炉装煤时炉头持续冒烟、烟尘收集不完全。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执法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执行情况的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12月2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21环罚告〔2023〕6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来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36,裁量因素: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采取部分污染防治措施导致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为2。

2、废气类别判定标准:炼焦废气,裁量等级为4。

3、企业规模判定标准:中型企业,裁量等级3。

4、管理类别判定标准: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

5、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判定标准: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

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年以上,裁量等级5。

7、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9、N=2万元,M=20万元。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公司2024年5月31日前新建一套机侧除尘站,完成改造前,增加维护频次,做到发现一孔维修一孔,强化人员操作管理,确保现有的焦侧除尘站稳定高效运行      

2、处以陆仟贰佰捌拾陆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 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13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