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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永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8-28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01环罚决字〔2024〕1号

 

河南永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47UX7769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设路东段612号临港物流产业园区办公楼5楼东半层

法定代表人:张飞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4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报告编号为 YFJC-WT23F071106YFJC-WT23X103011YFJC-WT23B072502 的检测报告无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低浓度烟尘测试仪(管理编号为 YFYQ-062-08-2021)的仪器使用记录表 , 发现记录表中无报告编号YFJC-WT23X103011(检测时间:2023 1031)样品进行分析的 仪 器 使 用 记 录 ; 你单位气象色谱仪 (管理编号为YFYQ-005-2020)的仪器使用记录表,发现记录表中无报告编号YFJC-WT23B072502 样品进行分析的仪器使用记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焦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永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收入证明、河南永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人员名单、河南永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河南永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FJC-WT23F071106YFJC-WT23X103011YFJC-WT23B072502YFJC-WT23E02102)。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4 30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01环责改字〔20241号),责令你单位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检测工作。

20245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现场复查你单位对设施人员进行了处理,并组织检测人员进行业务学习。查看整改后的检测报告原始记录及仪器使用记录,未发现违规问题,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 5 2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01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接收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要求进行监测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 第一款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年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2 次,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5, 1, 2, 1, 3, 1],处罚金额(X)31200,代入公式:31200 = 20000 + ( 1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5² +1² + 2² + 1² + 3² + 1² ) / ( 5² x 7 ) ] x 50%;,(该单位属于检测服务机构,不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所以“管理类别”项不涉及)。最终裁量金额:312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接收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要求进行监测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叁万壹仟贰佰元整(3.1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 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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