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
文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4-00023 关键词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河南晶都矿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1-05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482环责改字〔2024601 

单位名称:河南晶都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9KJ4A93F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蟒川乡英张村王沟自然村村北600米

法定代表人:尹学斌                  

我局于2024 1 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2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河南晶都矿业有限公司年生产30万吨陶瓷原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22年10月8日开工建设,目前主体工程已建成但未投产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