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4-00024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汝州市富磊实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482环责改字〔2023〕601号
单位名称: 汝州市富磊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482MA46T9RP97
地址: 汝州市王寨乡胡庄村20组晋庄南坡
我局于2023年 2月 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部分石粉采取有密闭措施,大棚东侧有一堆石粉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 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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