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3-00047 | 发布日期 | 2023-09-20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河南平煤神马夏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82环责改字〔2023〕502号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482环责改字〔2023〕502号
单位名称:河南平煤神马夏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482MA482H3M8A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夏店镇磨庄村村委会北800米
法定代表人:司良成
我局于 2023 年9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发现河南平煤神马夏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格栅机未运行、电源不通,污泥压滤机长期未运行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