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4-00060 | 发布日期 | 2024-10-16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市麟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0482 环责改字〔2024〕614 号
平顶山市麟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700896378
地址:汝州市小屯镇范湾村
法定代表人:赵慧君
我局于2024年9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查看在线自动监控,你单位2024年7月26日上午8点颗粒物小时折算值为10.125 mg/m³;7月27日上午5时、6时颗粒物小时折算值分别为10.061mg/m³、10.096mg/m³,颗粒物执行标准为10.0mg/m³,颗粒物分别超过你单位执行的标准0.0125倍、0.0061倍、0.0096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壹份(共 1页),主要证明该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情况。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壹份(共 1页),主要证明被询问人身份及被询问人与当事人关系。
3、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企业执行标准情况。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3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6页);运维公司补充笔录壹份(共3页)自动监控数据证明壹份(共5页);其它证据壹份(共8页),主要证明该单位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 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超标排放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10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