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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5-00008 发布日期 2025-05-30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顶山市麟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5-30 浏览次数: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0482 环不罚决字〔20251

 

平顶山市麟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700896378

地址:汝州市小屯镇范湾村

法定代表人:谢晓龙

    我局于2024年9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看在线监控历史数据,发现你单位 2024年7月26 日上午8点颗粒物小时折算值为10.125 mg/m³。经核查,你单位湿电除尘设施7月26日7:58-8:08 期间对设备进行了自动反冲洗,正常情况下该设备每天4次自动反冲洗,冲洗期间烟尘实测数据升高。同时烟尘测量仪08:04-08:18进行了自动反吹及校准维护状态,期间导致数据固定值,造成 2024年7月26日8点颗粒物小时折算值为10.125 mg/m³。调阅你单位数采仪历史数据2024年7月26日 03:54-04:08、08:04-08:18、12:14-12:28、16:24-16:38为反吹及校准时间,在烟尘测量仪校准及反吹期间,烟尘仪未正常检测,处于维护状态,烟尘仪自动保持反吹前数据,导致烟尘 原始数据为固定值。依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 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12.1.1 固定污染源生产状况下,经验收合格的 CEMS 正常运行时段为CEMS 数据有效时间段。CEMS 非正常运行时段(如 CEMS 故障期间、维修期间、超本标准 11.2 期限未校准时段、失控时段以及有计划的维护保养、校准等时段)均为 CEMS 数据无效时间段。该单位烟尘测量仪校准及反吹期间,数据属于无效时间段。经剔除08:04-08:18 共15分钟无效数值后,重新计算出 2024年7月26 日 8 时的有效小时平均数据为7.42mg/m³;低于你单位颗粒物排放标准10mg/m³,不存在超标准排放污染物行为。

    2024年7月27日 ,5时颗粒物小时折算值分别为 10.061mg/m³、2024年7月27日0:44-0:58、4:54-5:08、9:04-9:18、13:14-13:28 期间为反吹及自动校准,经剔除4:54-5:08 自动校准期间内9分钟数值后,重新计算该小时平均数据为 10.436mg/m³,你单位颗粒物排放标准 10mg/m³,超标准排放 0.0436 倍;7月27日,6时颗粒物小时折算值10.096mg/m³,不在自动校准期间内,超标准排放 0.0096 倍;2024年7月27日5-6 时间段超标属实。

    经调查,你单位2024年7月26日8点颗粒物小时折算值为7.42mg/m³,不存在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2024年7月27日5时,经剔除4:54-5:08自动校准期间内共9分钟数值后,重新计算该小时平均数据为10.436mg/m³,超标准排放0.0436 倍,超标行为属实。7月27日,6时颗粒物小时折算值10.096mg/m³,超标准排放0.0096 倍,不在自动校准期间内,超标行为属实。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刘超超、刘帅锋对你单位2024年7月27日违法行为进行复查,经复查2024年7月28日在线检测数据恢复正常,未发现有超标数据,次日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9日,由平顶山市麟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 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壹份(共1 页),主要证明该单位基本信息。

    2、2024年9月9日,由平顶山市麟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 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被询问人身份及被询问人与当事人关系。

    3、2024年9月9日,由平顶山市麟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 供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企业执行标准情况。

    4、2024年9月12日,由平顶山市麟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提供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技术服务运维合同壹份(共13 页), 主要证明该单位河南中环柏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关系。

    5、2024年9月9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 对数采仪历史数据拍照取证照片壹份(共3页);调取国发平台 数据证明壹份(共2页),主要证明该单位的违法事实。

    6、2025年5月10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 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4 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6 页);主要证明该单位的违法事实。

    7、2025年5月10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 作河南中环柏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补充笔录壹份(共5 页); 证据资料壹份(共30页),主要证明该单位烟尘测量仪校准及反吹期间,数据属于无效时间段。2024年7月27 日上午5 时、6 时颗粒物小时折算值分别为10.436mg/m³、10.096mg/m³,是由于2024年7月26日23时含氧量出现升高(20.0%)的情况,在此期间由于含氧量较高,导致7月27日5时-6 时超标情况属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 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 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 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第二款第 3 项中可以不予处罚情形:“单位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 污染物因子超标倍数≤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污染物因子超标个数 3 个以下,有毒有害污染物除外)”。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可以不予处罚情形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 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

    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确保每一位员工都能准确理解并严 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因法律知识欠缺再次出现违法行为。

2、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从制度层面保障企业依法依规运营。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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