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011 | 发布日期 | 2025-06-04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市仁捷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01环不罚决字〔2025〕5号
平顶山市仁捷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3XCHTN7F
地址:平顶山市开发一路桥南路西
法定代表人:秦占伟
我局于2025年1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2024年12月20日豫DS578M在扫描阶段,未按国标要求对80%VelMaxHP进行执行,涉嫌降低检验标准;2、2024年12月11日豫D38898、2024年11月6日豫DEF566在双怠速检验过程中,全程油温为0,涉嫌违规开展检测测(依据:GB18285-2018);3、2024年12月12日豫D675C2在扫描阶段,无80%VelMaxHP阶段的功率,该阶段涉嫌降低检验标准;4、2024年11月22日豫023605未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涉嫌降低检验标准。你单位为以上机动车降低检验标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询问笔录、车辆检测报告、现场检查照片、检测过程曲线照片、整改报告及照片、营业执照、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和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1.平顶山市仁捷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一份(共 1页),证明你公司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和检验资质情况。2.平顶山市仁捷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一份(共 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 1 页)、被委托人康进良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证明 2025 年 1 月 7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占伟本人全权委托你公司康进良配合我局开展执法检查工作。3.《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一份(共 3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 1 页)、《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5 页)、《在用车数据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四份(共4页),证明你公司于 2024 年11 月-12 月期间,涉嫌对五辆车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4.平顶山市仁捷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人员、总资本各一份(共 2页),问题车辆缴费收据四份(共 4页),证明你公司属小型企业,违法所得共计 1660 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01 环罚告字〔2025〕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5 年 3 月 18日,你单位提出了行政申辩书。你单位提出的申辩理由主要为:数据异常是由于操作全程盲检导致,非主观故意,已将受影响车辆重新召回检测。我局于 2025 年 5 月 8日召开行政机关负责人案件集体讨论会,研究决定:为保持同类案件前后下达处罚建议的一致性,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的规定,经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平顶山市仁捷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
2.严禁降低检测标准出具机动车检验报告。
3.设备与人员管理: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定期维护校准。检测人员需持证上岗,熟悉环保法规和操作规范。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