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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5-00015 发布日期 2025-06-04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顶山市永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6-04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01环不罚决字〔2025〕3号

平顶山市永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65109345K

地址:平顶山高新区青桐街10号院

法定代表人:韩武军  

我局202519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调查,你单位存在:1、豫 DLC777、京 N325Z9、豫 DF6828 该车外检判定无 OBD,检验过程数据中有油温数据,查看视频未见使用油温机,涉嫌油温数据造假;2、豫 DDJ256、豫 DG3050 发动机控制单元 CALIN YZ067LMN0P8345TU,不同车辆类型、不同型号发动机,OBDCALID 信息一致,涉嫌 OBD 造假。你单位涉嫌对豫 DLC777、京 N325Z9、豫 DF6828、豫 DDJ256、豫 DG3050 五辆机动车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检测人员未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检测,涉嫌油温造假,涉嫌OBD造假,出具虚假排放检验合格报告。

2、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检测人员未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检测,涉嫌油温造假,涉嫌OBD造假,出具虚假排放检验合格报告。

3、现场照片14张,证明你单位检测人员未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检测,涉嫌油温造假,涉嫌OBD造假,出具虚假排放检验合格报告。

4、厂区示意图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5、该公司对豫 DLC777、京 N325Z9、豫 DF6828、豫 DDJ256、豫 DG3050车辆检测费用收费记录4张,费用是:1500元。证明你公司属违法所得。

6、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武军委托王延峰全权代表你公司配合我局开展执法检查并提供相关材料。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罚金额(X)116000元,代入公式:116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16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500元。

2025314日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01环罚告【20259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2025314日,提交了听证申请书。20254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豫0401环听通字【20258号)。2025411日我局组织召开听证会。你单位听证会上提出:1、我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轻微,无主观过错;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整改;3、初次违法,并不存在主观过错;4、积极配合。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经我局行政机关负责人案件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为保持同类案件前后下达处罚建议的一致性,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平顶山市永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2.严禁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02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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