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5-00016 发布日期 2025-06-04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顶山市通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6-04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01环罚决字〔2025〕1号

 

平顶山市通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MA46WN0824

地址:平顶山市卫东区东环路街道北环路中段魏寨村三组7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朱要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现场调查,你单位于2024626日对车牌号为豫DWW296、豫DP350S628日对车牌号为豫DZ326672日对车牌号为豫D090E9、豫DFD537116日对车牌号为豫DYJ668117日对车牌号为豫DK857M1112日对车牌号为豫DV777C1114日对车牌号为豫DRD8001120日对车牌号为豫D6W6991122日对车牌号为豫DYE588124日对车牌号为豫DLL3331217日对车牌号为豫AV0Q36、豫DM882G出具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报告中显示检测方法为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为合格。查看上述车辆检验时的过程数据,发现在双怠速检测过程以及检验过程曲线图中,在"70%额定转速、高怠速准备、高怠速检验"期间,实测转速值出现怠速状态,不符合国标规定的检测流程转速值;且在高怠速检测工况期间,出现低于2500±2001800±200的状态,查看过程数据中,没有连续30秒转速值在2500±2001800±200的范围内,检测过程中的发动机转速亦均不满足《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双怠速法中发动机的转速要求。

你单位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对检测的14辆汽油车分别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提取时间:202518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通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目的: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可以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2、检验检测设备校准证书(提取时间:202518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通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目的: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314辆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提取时间:202518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414辆在用车检测报告详细信息(提取时间:202518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车辆检测时发动机转速均不满足《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双怠速法中发动机的转速要求。)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518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6、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518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对平顶山市通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被授权人孙文举的调查情况。)7、平顶山市通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收据原件(提取时间:202518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通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目的:你单位违法所得金额。)8、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提取时间:202518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通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目的:配合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11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01环责改字〔2025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并改正。202512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202531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01环罚告字〔2025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了听证申请。202533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豫0401环听通字〔20253号)后,我局于2025410日举行听证会,你单位请求从轻或免予处罚,主要理由有:1.设备未升级原因导致转速值出现怠速状态,无主观过错;2.系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未造成实际环境污染后果,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后,进行积极整改并通过复查。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1、关于设备未升级原因导致转速值出现怠速状态,无主观过错的证据不足,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检验机构应配备与检测能力相匹配的检验设备和配套软件,并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及时升级检验设备及其配套软件”。你单位作为具备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开展机动车检测,对检测数据严格审查把关,并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该14辆汽油车的检测过程明显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但你单位仍将检验结果判定为“合格”,且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予采纳。

2、系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未造成实际环境污染后果,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后,进行积极整改并通过复查,不予采纳。我局对你单位实施的处罚是针对20246-12月份“机动车检测过程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的,你单位2025117日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后,进行积极整改并通过复查,并未改变这一违法事实。且你单位涉案车辆达到14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近6个月,违法情节不属于轻微情形,不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的相关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上2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3, 1, 1],处罚金额(X)162000=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2 / 5 )² + ( 2² + 3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的规定,你单位为14辆汽油车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共收取检测费用贰仟壹佰柒拾元整,均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壹佰柒拾元整(2170元),处以罚款壹拾陆万贰仟元整(16.2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505房间索取罚款收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拔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 6 月 4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