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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5-00051 发布日期 2025-08-27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叶县顺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8-27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422 环罚决字〔2025〕3 号

 

叶县顺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076849465P

地址:叶县叶廉路东段蓝光电厂对面

法定代表人:郑枫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4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推送问题线索,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叶县分局于2025414日对叶县顺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通过调阅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历史数据发现该公司机动车检测过程中未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具体情形为:叶县顺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在202494日对豫D0677A 蓝牌柴油车、20241115日对豫DF651E 蓝牌柴油车、20241115日对豫 DW508Q 蓝牌柴油车、2024 918日对豫DM8576黄牌柴油车、2024109日对豫RTE023黄牌柴油车、20241010日对豫DD9669黄牌柴油车,共计6台车辆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时,未按国标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导致后续的排放数据检测失去真实的检测工况条件,数据失真的情况下仍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检验(测)结果判定为“合格 ”,且办结了车辆检验业务,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附录B.B2.3.2B4.3.1的技术要求。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叶县顺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叶县顺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壹份(共1页)、叶县顺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人员花名册复印件壹份(共1),上述证据于2025414 日由叶县顺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主要证明该公司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属微小型企业)和资质审批手续情况。

2.叶县顺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枫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被授权人贾延召身份证复印件壹份、授权委托书壹份(共 3 ),上述证据于2025414日由叶县顺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主要证明被询问人身份。

3.《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笔录》1份(2025414日在叶县顺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现场制作,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2025414 日在叶县顺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现场制作,共1页)、提取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的检测过程数据截图12份(2025414日在叶县顺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提取,共6页)、对被授权人贾延召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2025414日在叶县顺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现场询问制作,共7页)、《在用车数据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62025414日由叶县顺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共6),主要证明叶县顺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0249 4日对豫D0677A 蓝牌柴油车、20241115日对豫DF651E 蓝牌柴油车、20241115 对豫DW508Q蓝牌柴油车、2024918 日对豫DM8576黄牌柴油车、2024109 日对豫RTE023黄牌柴油车、20241010 日对豫DD9669黄牌柴油车等6辆机动车的检测过程数据异常,检测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 中的相关规定,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经人工审核后,仍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数据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且办结了车辆检验业务。

4.涉案车辆环保检测缴费凭证复印件(共9),上述证据于2025414日由叶县顺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主要证明共收取环保检测费肆佰伍拾元整。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428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22 环责改字〔20254),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56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现场复查,你单位已整改到位。

2025616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22环罚告字〔20253),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617 日你单位提起陈述申辩书称:一是自身无主观故意,操作员全程盲检(检测结果出来之前无法看到数据),且检测过程中操作人员全程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操作;二是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对部分车辆进行召回重检排放废气未超标。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不予 采纳。

1、无主观故意,操作员全程盲检(检测结果出来之前无法看到数据),且检测过程中操作人员全程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操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机动车检验机构需对检验报告等进行审核,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你单位未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开展机动车检测,未对检测数据严格审查把关,而出具“合格 ”机动车检测(检验)报告。因此你单位提出的无主观过错,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2、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对部分车辆进行召回重检排放废气未超标。截止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召回豫D0677A、豫RTE023DF651E、豫SW508Q四辆涉案车辆,豫DD9669、豫SM8576未召回,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 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2,1,1],处罚金额 (X)122000,代入公式:122000=100000+(500000-100000)x[(1/5) 2+(12+22+12+12)/(52x4)]x50%最终裁量金额:122000元。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的规定,你单位为6辆汽油车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共收取检测费用肆佰伍拾元整(450.00), 均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给予壹拾贰万贰仟元整(12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没收违法所得肆佰伍拾元整(45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505房间索取罚款收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拔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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