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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5-00052 发布日期 2025-07-11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顶山市顺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7-11 浏览次数: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22 环不罚决字〔2025〕2 号

 

平顶山市顺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MA9FRHYH6Y

地址:平顶山市叶县洪庄杨乡南兰高速平顶山引线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明超

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4年6月4日检测车辆豫DL5273 、2024年6月18  日检测车辆豫DF1518,共两台柴油车,应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放检测,实际使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排放检测,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并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检验(测)结果判定为“合格 ”,且办结了车辆检验业务。不符合“机动车定期检验排放规范(HJ1237-2021)要求,对无法手动切换为两驱模式的全时四驱或自适应四驱车辆,以及配备有牵引力控制或自动制动系统并且无法手动关闭该功能的车辆;行驶速度受限(最高设计小于等于 50km/h),无法满足加载减速测试要求的车辆;轴重超出三轴六滚筒测功机规定承载的车辆;无法手动中断电机扭矩输出的柴电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可按自由加速法进行检验,其他在用柴油车应按本标准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放检测。”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明你公司检验资质情况。2、检验检测设备检定证书,证明你公司检验检测设备检验资质情况。3、检验检测设备校准证书,证明你公司检验检测设备校准情况。4、实施尾气检测的现场录像、照片,证明你公司于 2024年6月4日、2024年6月18日,使用自由加速法对豫 DF1518 、 豫DL5273两台机动车进行检测的事实。5、使用自由加速法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你公司于2024年6月4日、2024年6月18日,使用自由加速法对豫DF1518、豫DL5273 两台机动车进行检测的事实。6、使用加载减速法复检后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你公司于2024年8月2日对豫DF1518、豫DL5273 两台机动车进行召回复检,并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的事实;7、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于2024年6月4日、2024年6月18日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8、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你公司于2024年6月4日、2024年6月18日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9、平顶山市顺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你公司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10、授权委托书证明2024年7月15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朝委托孙亚军全权代表你公司配合我局开展执法检查工作。11、被授权人身份证,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孙亚军的身份信息。12、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证明你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 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 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 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 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 八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 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 综合考量,依照本规则(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不予处罚情形: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 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经核查, 该单位于2024年8月2日对豫DF1518、豫DL5273两台机动车进行召回复检,并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合格。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 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改正违法行为;2.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 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机动车检测业务。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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