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4-00066 | 发布日期 | 2024-10-11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市顺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22 环罚决字〔2024〕5 号
平顶山市顺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MA9FRHYH6Y
地址:平顶山市叶县洪庄杨乡南兰高速平顶山引线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明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24 年 6 月 4 日通过改变 检测方法伪造豫 DL5273 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2024 年 6 月 18 日通过改变检测方法伪造豫 DF1518 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 书;检验检测设备检定证书;检验检测设备校准证书;实施尾气检测 的现场录像、照片; 改变检测方法出具的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勘 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 权人身份证;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其它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7 月 17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22 环责改字〔2024〕5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的行为。2024 年 8 月 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召回豫 DL5273、豫 DF1518 两辆机动车,使用加载加速法 进行环保检测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
2024 年 8 月 2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422 环罚告字〔2024〕7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 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 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 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 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 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 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
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 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 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500000 , 法 定处 罚金额 下 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 ,其 余 裁 量 因 素 裁 量 等 级(Bi): [1,1,1,1] ,处 罚金额(X): 116000,代入公式: 116000=100000+(500000-100000)x[(1/5)2+(12+12+12+12)/(52x4)]x50%,最终裁量金额:116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案违法行为 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给予拾壹万陆仟元(116000.00 元)的行政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200.00 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 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帐 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交款单(进 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入 基金、罚没收入票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