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4-00067 | 发布日期 | 2024-09-30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市嘉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22 环罚决字〔2024〕3 号
平顶山市嘉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39570081X1
地址:叶县城关乡堰口村西叶舞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青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年 7月 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19-S-1200型流速仪皮托管未与烟道流向平行,存在 45度夹角。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平顶山市 嘉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1号监控点 2024年第一季度有效传输率;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1327—2019 代替DB41/T1327—2016;平顶山市嘉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损益表;平顶山市嘉展新型建材有 限公司工资表; 企业环评及验收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157-1996;平顶山市嘉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 本信息;现场勘查示意图; 生态环境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平顶 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叶县分局整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平顶山嘉展 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烟道连接皮托管的法兰盘有改动痕迹照片;平顶山嘉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19-S-1200型流速仪皮托管未与烟道流向平行,存在 45度夹角照片;平顶山嘉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中照片;执法人员向平顶山嘉展新型建材 有限公司环保专员李风雨出示行政执法证照片(视频);平顶山市嘉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大门照片;废气排放口及排污照片; 生产(产污)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 7月 8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22 环责改字〔2024〕3号),责令你单位 119-S-1200型流速仪皮托管与烟道流向平行安 装。2024年 7月 1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 8月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22 环罚告字〔2024〕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于 2024年 8月 7日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违法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
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 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 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自动监 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裁量等级:2 , 裁量因素: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内容: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 95%以上99%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 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 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3,2,3,1,1],处 罚 金 额 (X) : 49400 ,代入公式 :
49400=20000+(200000-20000)x[(2/5)2+(12+32+22+32+12+12)/(52x6)] x50%,最终裁量金额:49400。
我局于 2024年 8月 21 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豫 0422环听通字〔2024〕1号),于 2024年 9月 6 日召开听证会,最终维持原有调查结果。
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肆万玖仟肆佰元整元(4940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账号: 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到平顶 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入基金、罚没收 入票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