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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5-00055 发布日期 2025-09-26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郏县领航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9-26 浏览次数: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0425环不罚决字〔2025〕1号

 

郏县领航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MA9FD5255Q

地址:郏县渣元乡十里铺村洛界路和西环路交叉口南 200

法定代表人:熊聪聪 

我局于 2025 6 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调阅《河南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监控平台》,2024 624日,京H83591机动车。2024515日豫DJD007 机动车、豫DGL222 机动车。2024528日,豫A01C5J 机动车。 2024529日,豫VH21U7机动车。20241217日, DQ531M机动车。上述6辆车检测方式为“双怠速法”,在你公司检测期间“高怠速准备阶段”出现怠速状况,检验结果为合格,并出具了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 A.3.33.16 规定中的要求:A3.3:发动机从怠速状态加速至70%额定转速或企业规定的暖机转速,运转30s后降至高怠速状态。维持 15 秒后,由具有平均值计算功能的双怠速法排放测试仪读取30s内的平均值。3.16:本标准中将轻型汽车的高怠速规定为2500±200r/min

2024 5 19 日,豫 DC375B 机动车,该车检测方式为(加载减速法)在你公司检测期间有 5 秒冒黑烟现象,检验结果为合格,并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 8.2.2 规定中要求: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

上述行为涉嫌未按标准检测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025 6 12 日,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25环责改字[2025]1号。202578日,对你公司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你公司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25环责改字[2025]1号)中要求,停止了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根据复查情况于202578日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豫0425环整复字[2025]1号)。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 份,检验检测设备检定证书2份;检验检测设备校准证书20 ;证明你单位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和检验资质情况。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2025523 日,你单位委托高军帅代表你单位配合郏县分局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3、《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 份;

《现场勘查示意图》1 份;《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提取于“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的车头照片、车尾照片、车辆详细信息截图、检验过程曲线截图、检验过程数据截图 6 份;实施尾气检测的现场录像 1 份。《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7 份,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 6 份。证明你单位于2024515-20241217日期间,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

4202412月份及20254月份员工工资单各1份、问题车辆缴费证明6份,证明你单位属微型企业,违法所得共计1004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5 8 5 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0425 环罚告字〔20251 ),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588日向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了听证申请。202581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豫0425环听通字〔20251号)。202592日上午9时我局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期间你单位请求不予处罚,主要理由是: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场你单位未提供陈述申辩内容的证据材料,听证会维持原处罚。

2025910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了自成立以来无环境违法及其他违法信息记录,系初次违法;提供了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郏县分局出具的整改复查意见书,证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提供了召回车辆整改报告一份,7 辆涉嫌出具虚假报告机动车《车辆召回重检报告》佐证材料,材料显示涉案 7 辆车检测合格。

经我局研究,你单位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守法意识强化:应严格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技术规范》(HJ1238-2021)的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和管理责任,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2.设备与人员管理: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定期维护校准。检测人员需持证上岗,熟悉环保法规和操作规范。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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