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发布日期 | 2025-09-30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河南安粒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_seal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22 环罚决字〔2025〕6 号
河南安粒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9G4YDY31
地址:平顶山市叶县龚店镇平顶山尼龙新材料产业集聚区沙河 5 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殷陵姝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9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8月27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调阅该企业2024年度执行报告,并现场查看企业自行检测报告,发现该企业执行报告中年度颗粒物排放总量填报错误。通过查看该企业2024年四个季度的自行检测报告数据,计算出该企业颗粒物年排放总量为 2.875 吨,企业自行填报的年排放总量为 2.724 吨,与实际不符。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企业于2025年9月3日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更改完善。9月4日下午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核查,经调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该企业未对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更改。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提 供单位:河南安粒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5年9月4日,证明目的:证明该企业的社会信用登记信息及法人身份信息。);授权委托书(提供单位:河南安粒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5年9月4 日,证明目的:证明该企业法人委托个人接受案件调查程序合规。) ;被授权人身份证(提供单位:河南安粒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5年9月4日,证明目的:证明被授权人的身份信息。) ;《排污许可证》影印件(提供单位:河南安粒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5 年9月4日,证明目的:证明该企业的管理类别。) ;用工、生产记录(提供单位:河南安粒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5 年9月4日,证明目的:证明该企业的规模及生产情况。) ;用电记录(提供单位:河南安粒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5 年9月4日,证明目的:证明该企业2024年全年的生产时间。) ; 生产场景照片、录像(提供单位:河南安粒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5年9月4日,证明目的:证明该企业目前的生产状态。) ;污染物排放场景照片录像(提供单位:河南安粒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5年9月4日,证明目的:证明该企业目前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产排污情况。)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取时间:2025年9月4日,证明目的:证明该企业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调查询问笔录(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取时间:2025年9月4日,证明目的:证明该企业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9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22 环责改字〔2025〕11号),责令你单位更改完善2024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的相 关数据。
2025年9月1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自行填报的年排放总量已更改。
2025年9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22环罚告字〔2025〕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 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弄虚作假,裁量等级:5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生活废水/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水/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 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 裁 量 因 素 裁 量 等 级(Bi) :[1,3,1,4,1,1] ,处 罚金额(X) :13950,代入公式:13950=5000+ (20000-5000)x[(5/5)2+(12+32+12+4 2+12+12)/(52x6)]x50%,最终裁量金额:1395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壹万叁仟玖佰伍拾元整(139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帐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1505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入基金、罚没收入票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4、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