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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1754-00062 发布日期 2025-10-14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10-14 浏览次数:

0482 环罚决字〔20257

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76849203W

地址:汝州市 207 国道与工业大道交叉口西南

法定代表人:张致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8 1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8 7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委托河南新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进行取样监测,2025 813 日 执 法 人 员 收 到 检 测 报 告 ( 编 号XJHB2025-AA090-001-01)后,送达至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监测结果:化学需氧量第一次浓度为 67mg/L,第二次浓度为 70mg/L,第三次浓度为 64mg/L。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执行的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82002)一级 A 标准。排放浓度限值为:化学需氧量浓度 50mg/L;氨氮浓度为 58mg/L (水温超过 12 度执行5mg/L,水温低于 12 度执行 8mg/L);总磷浓度为 0.5mg/L;总氮浓度为 15mg/L。你单位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 0.28-0.4 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 8 13 - 2 -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 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1 页);以上内容由你单位办公室工作人员核实确认,值班人员签到表(共 3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

22025 8 13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壹份(共 12 页)、《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壹份(共 4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应当执行的排污标准;

32025 8 12 日由河南新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检测检测项目检测报告》壹份(共 4 页)、2025 8 13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壹份(共 3 页)、20258 13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照片(共 5 页)、出示执法证照片(共 1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共 1 页),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共 1 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汝州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1 份(共 3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超标排污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8 13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2 环责改字〔2025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放行为。2025 8 2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你单位 2025 8 26 日废水总排放口污染因子检测结果达到排放标准要求,整改完成。

2025 9 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82 环罚告〔20256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5 9 3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482 环罚告字〔20256 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内容:超标 0.5 倍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标因子,内容:1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内容:10 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 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处厂),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内容: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拒绝提供证据/提供虚假证据,裁量等级:3,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1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 1, 2, 3, 1, 5, 3],处罚金额(X)227800,代入公式:22780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x [ ( 1/ 5 )² + ( 3² + 1² + 1² + 1² + 1² + 2² + 3² + 1² + 5² + 3² ) / ( 5²x 10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2278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贰拾贰万柒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5 -1505 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505 房间备案,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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