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061 | 发布日期 | 2025-10-13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李永新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22 环罚决字〔2025〕10 号
李永新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422197406213814
住址:叶县辛店镇龚庄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8月27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8月27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叶县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生态环境部推送问题线索“河南新天力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一台编号为3-GD201855 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嫌排气烟度限制超标。检查组已安排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尾气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第一次检测结果(m-1)0.40,第二次检测结果(m-1)0.84,第三次检测结果(m-1)0.96,检测最大值0.96”经南阳福佑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挖掘机烟度进行检测(依据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制及测量方法》,现场检测仪器显示烟度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排放限制:0.50) 。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27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李永新存在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违法行为);2、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27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李永新存在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违法行为);3、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拍摄照片3张(提取时间:2025年8月27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李永新存在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违法行为);4、现场勘验示意图(提取时间:2025年8月27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李永新存在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工作地点);5、检测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27日;提供单位:南阳福佑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目的:现场对该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进行检测不合格的报告);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27 日;提供单位:李永新;证明目的:该非道路移动机械车主个人信息);7、南阳福佑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测资质及检测人员上岗证(提取时间:2025年8月27日;提供单位:南阳福佑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目的:第三方公司的资质及操作人员合法性)。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9月12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22环责改字〔2025)7号),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对该挖掘机的使用并进行保养维护;2、该挖掘机尾气排放不达标前,严禁使用该挖掘机进行作业。
2025年9月1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经现场核查,发现该车主已对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护保养,同时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判定合格。
2025年9月28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22环罚告字〔2025)10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5000+(5000-5000)x[ (0/5)2] ;最终裁量金额:5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帐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1505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入基金、罚没收入票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跃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