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060 | 发布日期 | 2025-10-01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叶县琪琪木门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22 环罚决字〔2025〕8 号
当事人名称:叶县琪琪木门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3XJ4963E
地址:河南省叶县龙泉乡龙泉花园南路西 700 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海坡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8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8月20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叶县琪琪木门厂年产 50000 套室内烤漆门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常生产,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生产运行设备维护记录台账记录到 2025年8月14 日,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逐日记录,执法人员要求你单位负责人 5 日内完成整改。2025 年 8 月 26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时,发现你单位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对主要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整改。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 份(提取时间:2025 年 8 月 26 日;提 供单位 :平顶 山 市 生 态环境局 ;证 明 目 的 :你单位违 法行 为);2、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1 份(提取时间:2025 年 8 月 26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你单位违法行为);3、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拍摄照片 8 张(提 取时间:2025 年 8 月 26 日;提供单位:叶县琪琪木门厂;证明目的:你单位违法行为);4、现场勘查示意图 1 份(提取时间:2025 年 8 月 26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 你单位地址平面图);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文件复印件 1 份 (提取时间:2025 年 8 月 26 日;提供单位:叶县琪琪木门厂; 证明目的:你单位环评资料);6、投资者(法人代表)身份证复 印件 1 份(提取时间:2025 年 8 月 26 日;提供单位:叶县琪琪 木门厂;证明目的:法定代表人证明);7、委托书 1 份(提取时 间:2025 年 8 月 26 日;提供单位:叶县琪琪木门厂;证明目的: 你单位委托授权人信息);8、委托书 1 份(提取时间:2025 年 8 月 26 日;提供单位:叶县琪琪木门厂;证明目的:你单位委托 授权人证明);9、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封面及公示复印件 1 份 (提取时间:2025 年 8 月 26 日;提供单位:叶县琪琪木门厂; 证明目的:你单位项目竣工验收资料证明);10、企业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份(提取时间:2025 年 8 月 26 日;提供单位:叶县琪 琪木门厂;证明目的:你单位资料证明);11、员工工资发放记 录表 1 份(提取时间:2025 年 8 月 26 日;提供单位:叶县琪琪 木门厂;证明目的:你单位员工工资发放记录证明);12、小微 企业网上查询截图证明 1 份(提取时间:2025 年 8 月 26 日;提 供单位:叶县琪琪木门厂;证明目的:你单位小薇企业证明);13、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1 份(提取时间:2025 年 8 月 26 日; 提供单位:叶县琪琪木门厂;证明目的:你单位小薇企业证明);14、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 1 份(提取时间:2025 年 8 月 26 日;提供单位:叶县琪琪木门厂;证明目的:送达你单位文书地址);15、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复印件 1 份(提取时间:2025 年 8 月 26 日;提供单位:叶县琪琪木门厂;证明目的: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9 月 1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22 环责改字〔2025〕5 号),责令你单位责令 5 日内完成整改,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 录台账。2025 年 9 月 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 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规范记录台 账,已改正违法行为。
2025 年 9 月 22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422 环罚告字〔2025〕4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 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 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 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 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 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 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每次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 许可证规定记录 ”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标准:对你单位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不全,裁量等级 2(认 定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设备运行记录 台账);
2、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 1(认定证据:该企业 2025 年 7 月份员工资发放记录表及网上查询截图证明);
3、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 1(认定证据:该单位 排污许可证);
4、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 3(认定证据: 该企业排污许可证);
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 1(认定证 据:记录台账);
6、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调 查询问笔录);
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1(该厂积极 提供各类资料);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 得出:
X=5000+(20000-5000)×[(2/5)2+(12+12+32+12+12+12)/52×6] ×50%
X=69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陆仟玖佰元整(690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银行帐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 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 业性收入基金、罚没收入票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 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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