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059 | 发布日期 | 2025-09-30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张天召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22 环罚决字〔2025〕7 号
张天召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411199506035517
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叶刘村付 161 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 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8 月 26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 人员接到生态环境部推送问题线索“河南新天力循环科技有限公 司厂区内一台编号为 4-GD200003 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正 在装卸货物,涉嫌尾气排放超标,检查组已安排南阳福佑顺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对该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尾气检测,检测结果显示: 第一次检测结果(m-1)0.40,第二次检测结果(m-1)0.30,第三次 检测结果(m-1)3.13,检测最大值 03.13(排放限值:0.8),结果 判定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 份(提取时间:2025 年 8 月 26 日;提 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张天召存在使用不合 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违法行为);2、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调 查询问笔录 1 份(提取时间:2025 年 8 月 26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张天召存在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 动机械作业的违法行为);3、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拍摄照片 3 张(提取时间:2025 年 8 月 26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 环境局;证明目的:张天召存在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 的违法行为);4、现场勘验示意图(提取时间:2025 年 8 月 26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张天召存在使 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工作地点);5、检测报告 1 份 (提取时间:2025 年 8 月 26 日;提供单位:南阳福佑顺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证明目的:现场对该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进行 检测不合格的报告);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提取时间: 2025 年 8 月 26 日;提供单位:张天召;证明目的:该非道路移 动机械车主个人信息);7、南阳福佑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测资 质及检测人员上岗证(提取时间:2025 年 8 月 26 日;提供单位: 南阳福佑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目的:第三方公司的资质及 操作人员合法性);其它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9 月 12 日,我局对你下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22 环责改字〔2025〕6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处置,达标排放。2025 年 9 月 15 日,根据责改 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经复查,违法行为已改正,该叉车已加装叉车尾气处理器并经检测达标排放。
2025 年 9 月 23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22 环罚告字〔2025〕7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权利。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 视为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 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 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 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 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 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 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 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 ,代入公式: 5000=5000+(5000-5000)x[(0/5)2 ]最终裁量金额:5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伍仟元整(500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银行帐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 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 业性收入基金、罚没收入票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 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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