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058 | 发布日期 | 2025-09-30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叶县蓝祥环保设备矿山机械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22 环罚决字〔2025〕9 号
叶县蓝祥环保设备矿山机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737437856D
地址:叶县叶鲁路南铁路西原城关镇砖厂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国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8 月 18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 境局执法人员对叶县蓝祥环保设备矿山机械厂年加工 5000 件铝 筒体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厂正常生产,现场检查过 程中发现该厂生产运行设备维护记录台账记录到 2025 年 8 月 5 日,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逐日记录,执法人员要求该厂 5 日内 对未记录台账情况进行整改。2025 年 8 月 27 日,执法人员对该 厂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对主要生产 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整改。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取时间:2025 年 8 月 27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 存在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记录的违法 行为);
2、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5 年 8 月 27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存在未 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记录的违法行为);
3、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拍摄照片(提取时间:2025 年 8 月 27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 程序合规);
4、现场勘查示意图(提取时间:2025 年 8 月 27 日;提供 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违法行为发生地);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文件复印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 收报告封面及结论复印件/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复印件(提取时 间:2025 年 8 月 27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 内容:手续齐全,配合调查,管理类别);
6、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 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5 年 8 月 27 日;提供单位: 叶县蓝祥环保设备矿山机械厂;证明内容:委托程序合法,配合 调查);
7、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员工工资发放记录表(提取时间: 2025 年 8 月 27 日;提供单位:叶县蓝祥环保设备矿山机械厂; 证明内容:企业规模);
8、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台账(提取时间:2025 年 8 月 27 日;提供单位:叶县蓝祥环保设备矿山机械厂;证明 内容:存在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记录 的违法行为,并未整改);
9、现场检查记录(提取时间:2025 年 8 月 18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存在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记录的违法行为);
10、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提取时间:2025 年 8 月 27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 文书送达地址)。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9 月 12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22 环责改字〔2025〕10 号),责令你单位 5 日内完成整改,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台账。
2025 年 9 月 1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 年 9 月 22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422 环罚告字〔2025〕6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记 录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 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 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 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 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每次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 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不全,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 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内容:1 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3,1,1,1],处罚金额(X):6980 , 代入公式:6980=5000+(20000-5000)x[(2/5)2+(12+32+12+12+12)/(52 x5)]x50%,最终裁量金额:698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 排污许可证记录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陆仟玖佰捌拾元整(698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 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帐 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交款单(进 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入 基金、罚没收入票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 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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