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4-00071 | 发布日期 | 2024-09-02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叶县龙泉乡国泰门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22 环罚决字〔2024〕6 号
当事人名称:叶县龙泉乡国泰门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2MA45YQC28D
地址:叶县龙泉乡龙泉老街路东 600 米
经营者:赵东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现场检 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年产 2 万套室内烤漆门项目未按照排污许 可证相关要求,对主要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建立台 账记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 检查(勘验)笔录 1 份,共 3 页;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 笔录 1 份,共 5 页;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拍摄照片 6 张, 共 6 页;现场勘查示意图 1 份,共 1 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 文件复印件 1 份,共 2 页;经营者(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共 1 页;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共 1 页;该单位委托书 1 份,共 1 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封面及公示复印件 1 份, 共 2 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共 1 页;企业工作人员工资 发放记录表 1 份,共 1 页;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1 份,共 2 页;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 1 份,共 1 页;该厂 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复印件 1 份,共 4 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7 月 29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22 环责改字〔2024〕6 号),责令你单位限期 3 日内“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主要生产 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建立台账记录 ”,2024 年 7 月 30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按照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建立主要生产设备及污染防 治设施运行台账记录。
2024 年 8 月 20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422 环罚告字〔2024〕6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收到本告知 书之日期内未向我局提出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年产 2 万套室内烤漆门项目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相 关要求对主要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建立台账记录, 此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 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 格式、内容和频次, 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 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 5 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 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每次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 许可证规定记录 ”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裁量等级 3
(认定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2、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 1(认定证据:该企业 2024 年 6 月份员工资发放记录表);
3、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 1(认定证据:该单位 排污许可证);
4、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 3(认定证据: 该企业排污许可证);
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年以上的,裁量等级 5(认定证 据:调查询问笔录);
6、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
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3, 5, 1, 1],处罚金额(X):9600 元, 代入公式:9600 = 5000 + ( 20000 - 5000 ) x [ ( 3 / 5 )2 + ( 12 + 12 + 32 + 52 + 12 + 12 ) / ( 52 x 6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96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
排污许可证记录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玖仟陆佰元整(96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 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账号: 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到平顶 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入基金、罚没收 入票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 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