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063 | 发布日期 | 2025-02-10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河南绿之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22 环罚决字〔2024〕7 号
河南绿之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M0YC4Q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北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梓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8 月 1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河南绿之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 检测报告编号为 LZY/WTD00444 的原始记录中二氧化硫的测 定未按照要求 HJ482-2009 中 10.3 的规定测定空白样品,该批样 品的空白本底值部分数据缺失(只测定了一个),质控不完整。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受委托人 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检测合同;社保人员申报记录;检验检测机构资 质认定证书;检测报告;LZY/WTD00444 的检测报告原始记录复印 件;《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 法》HJ482—2009 及修改单;平顶山嘉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大门 照片; 河南绿之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向执法人员提供相 关资料配合检查照片;执法人员向河南绿之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业务经理出示行政执法证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8 月 13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22 环责改字〔2024〕7 号),责令你单位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 单要求开展监测。2024 年 8 月 1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 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经改正违法行为。
2024 年 10 月 12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豫 0422 环罚告字〔2024〕5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 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 进行监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 条第一款、第二款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 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 应当委托有资质 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 应当遵守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 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 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和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 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 测设备,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动监测设
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监控系统联网。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 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重点排污单位、使用 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 的窑炉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 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大气污染物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 录的;
(三)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信息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 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 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 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 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内容: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
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违法行为发生频次, 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 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 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 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 :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3,1,1,1,1,1],处罚金额 (X):25714,代入公式:25714=20000+(100000-20000)x[(1/5)2+(2 2+32+12+12+12+12+12)/(52x7)]x50%;最终裁量金额:25714.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和监 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伍仟柒佰壹拾肆元整(25714.00 元)的行政处 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银行帐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 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 业性收入基金、罚没收入票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 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 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