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4-00072 | 发布日期 | 2024-10-18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河南枫飞祥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22 环罚决字〔2024〕8 号
河南枫飞祥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MA45JR4A37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文化路西头苏苑茗居北区商铺房 1 栋 2 号
法定代表人:于杨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8 月 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检测服务。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受委托人身份 证复印件;现场勘验示意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 质认定书复印件;河南枫飞祥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书;河南 枫飞祥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原始记 录中问题项;河南枫飞祥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参保人数;大中小 微企业划分标准。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8 月 15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22 环责改字〔2024〕8 号),责令你单位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检测工 作。2024 年 9 月 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通过查阅近期该公司所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编号:
(FFX-035052024)未发现相关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检测服 务问题。
2024 年 9 月 30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422 环罚告字〔2024〕8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接收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要求进行监测案违法行 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 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 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 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 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的 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 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
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 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较重,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 企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
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
2 次,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 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 :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 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 级(Bi) : [1,1,1,2,1,3,1] , 处 罚 金 额(X) :38514 , 代 入 公 式 : 38514=20000+(100000-20000)x[(3/5)2+(12+12+12+22+12+32+12)/(5 2x7)]x50%,最终裁量金额:38514。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接收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要求进行监 测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叁万捌仟伍佰壹拾肆元整(38514.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 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帐 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交款单(进
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入 基金、罚没收入票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 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