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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4-00073 发布日期 2024-09-30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叶县旧县乡金湾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9-30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22 环罚决字〔2024〕9 号

叶县旧县乡金湾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2MA41KJ41X5

地址:叶县旧县乡金湾村

经营者:兰叶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8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7 26  日,我局执法人员使   PID 检测仪器对叶县旧县乡金湾加油站进行日常监测时发现, 该加油站 4 号汽油加油机无组织监测数据异常。针对该问题,  法人员立即汇报,经批示后,我局委托河南省正信检测技术有限  公司对叶县旧县乡金湾加油站油气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性检查检  测抽测。依据河南省正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024 8 1  日出  具的检测报告(正信检字 YQ[2024]0716-4)显示,该加油站 4     油加 油机 15# 气液 比检测值 0.98 ,规 定标准值是  1.0-1.2,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涉嫌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摘录;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经营的录像; 已安装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照片、录像;储气库、加油加 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经营记录;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

;调查询问笔录; 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 份证;其它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8 21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22 环责改字〔20249  ),责令你单位立即恢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并对该加油枪 进行气液比检测。2024 8 26  ,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 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该加油站 4 号汽油加油机 15#枪已更换,经第三方检测机构 检测气液比合格。

2024 9 20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422 环罚告字〔20249 ),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违法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 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 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

油罐车、气罐车等,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 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 素:违法事实,内容: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 1 个,裁量 等级:1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 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 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 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处罚金额(X) 27200,代入公式:27200=20000+(200000-20000)x[(1/5)2+(12+12+1 2+12+12)/(52x5)]x50%,最终裁量金额:27200

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违 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贰万柒仟贰佰元整(2720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银行帐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

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 业性收入基金、罚没收入票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 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   9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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