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4-00074 | 发布日期 | 2024-11-01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叶县峰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22 环罚决字〔2024〕12 号
叶县峰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3XFG3C58
地址:叶县仙台镇盐店路口东 100 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赵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你单位在 2024 年 1 月 15 日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网站提 交你厂 2023 年度执行报告相关信息。2024 年 8 月 26 日,我局 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网站查看,发现 你单位叶县峰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提交 2023 年度执行报告, 并要求你单位及时上传提交 2023 年度执行报告相关信息,2024 年 9 月 26 日,再次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网站查 看,你单位仍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网站上传提 交你单位 2023 年度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 检查(勘验)笔录 1 份,共 3 页(提取时间:2024 年 9 月 27 日; 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叶县峰通建筑材料 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1 份,共 5 页(提取时间:2024 年 9 月 27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
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叶县峰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询 问笔录);执法人员亮证执法、现场拍摄照片及通过“全国排污 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站截屏照片 6 张,共 6 页(提取时间:
2024 年 9 月 27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 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及叶县峰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现场违法照 片);现场勘查示意图 1 份,共 1 页(提取时间:2024 年 9 月 27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叶县峰通建筑 材料有限公司厂区示意图);该项目叶县环保违法违规项目环保 备案公告文件复印件 1 份,共 2 页(提取时间:2024 年 9 月 27 日;提供单位:叶县峰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证明目的:叶县峰 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环评资料);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共 1 页(提取时间:2024 年 9 月 27 日;提供单位:叶县 峰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证明目的:叶县峰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共 1 页(提取 时间:2024 年 9 月 27 日;提供单位:叶县峰通建筑材料有限公 司;证明目的:叶县峰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该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封面复印件 1 份,共 1 页(2024 年 9 月 27 日,你单位提供环评资料);企业工作人员花名册 1 份, 共 1 页(提取时间:2024 年 9 月 27 日;提供单位:叶县峰通建 筑材料有限公司;证明目的:叶县峰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人员花 名册);该厂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复印件 1 份,共 3 页(提取时 间:2024 年 9 月 27 日;提供单位:叶县峰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排污许可证资料);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 1 份,共 1 页(提取时间:2024 年 9 月 27 日;提供单位:平顶 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对叶县峰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送达
地址及方式);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1 份,共 2 页(提取时间:
2024 年 9 月 27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 依据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2024 年 8 月 26 日、29 日现场检 查各 1 份,共 2 页(提取时间:2024 年 8 月 26 日、29 日;提供 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叶县峰通建筑材料有限 公司违法行为现场检查记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0 月 11 日, 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22 环责改字〔2024〕12 号),责令你单位 3 日内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提 交 2023 年度执行报告。2024 年 10 月 11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 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要求在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 2023 年度执行报告。
2024 年 10 月 2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422 环罚告字〔2024〕12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期内 未向我局提出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年产 300 万块免烧砖项目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 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此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 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 容、频次和时间要求, 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 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 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每次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 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  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不及时,裁量等级 为 1;(认定证据: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截屏)
2、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 1;(认定证据:大中 小型企业划分标准,依据该企业工作人员花名册,员工 5 人)
3、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为 1;(认定证据:依据 该厂排污许可证)
4、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 1;(认定证据: 依据该排污许可证)
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裁量等级 为 4;(认定证据:依据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
6、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 1; (认定证据:依据对该企业进行询问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 1;(认定证 据:主动提供各类相关资料)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 元,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 :5000 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 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4,1,1],处罚金额 (X):6350 元,代入公式:6350=5000+(20000-5000)x[(1/5)2+(12+1 2+12+42+12+12)/(52x6)]x50%,最终裁量金额:635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
证执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陆仟叁佰伍拾元整(635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 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 心,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 行交款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 入基金 、 罚没收入票据 》 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 : 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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