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4-00075 | 发布日期 | 2024-11-18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程相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22 环罚决字〔2024〕20 号
程相阳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42219971105381x
住址:河南省叶县保安镇二村七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 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年 10 月 9 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 对叶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进行巡航时发现,叶廉路与昆阳大道交 叉口南约 300 米东侧路边一辆叉车正在装卸货物,通过无人机发 现该车辆尾气排放口冒出阵阵黑烟,随后我局执法人员和第三方 检测公司赶到现场,经平顶山市昆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作 业的叉车排气烟度进行检测(依据 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 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制及测量方法》),显示烟度检验结果为不合 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使用 的照片,录像(提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9 日,提供单位:平顶 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正在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 机械);污染物排放不合格的现场照片、录像(提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9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正
在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检验报告(提取时间: 2024 年 10 月 9 日,提供单位:河南昆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证明目的: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不合格);现场
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9 日,提供单位: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正在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 移动机械);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10 日,提 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正在使用排放不合格 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提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9 日,提供单位:程相阳,证明目的:配合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0 月 12 日,我局对你下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22 环责改字〔2024〕 13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2024 年 10 月 25 日,根据责改 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经复查,违法行为已改正,该叉车已出售。
2024 年 11 月 2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豫 0422 环罚告字〔2024〕13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 的申请陈述申辩权利。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 视为自动放弃了上述权 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
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 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 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 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 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
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 ,代入公式:
5000=5000+(5000-5000)x[(0/5)2],最终裁量金额:5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伍仟元整(500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银行帐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 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
业性收入基金、罚没收入票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 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