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4-00076 | 发布日期 | 2024-11-18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荣炬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22 环罚决字〔2024〕14 号
平顶山荣炬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9GQGHHON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廉村镇黄谷李村西段叶廉路北 50 米
法定代表人:白群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砂
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照片 (提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11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荣炬工程 有限公司;证明目的:该企业生产场所状况);物料贮存场所的 照片(提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11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荣炬 工程有限公司;证明目的:物料贮存场所状况);物料堆放场所 设置围挡低于堆放物的照片(提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11 日; 提供单位:平顶山荣炬工程有限公司;证明目的:砂土物料场所 设置的围挡低于砂土堆放物);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被授权人身份证(提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11 日;提供单位: 平顶山荣炬工程有限公司;证明目的:该企业相关手续、法定代
表人及被授权人相关信息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 时间:2024 年 10 月 11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荣炬工程有限公 司;证明目的:证明该企业违法行为);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 间:2024 年 10 月 11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荣炬工程有限公司; 证明目的:证明该企业违法行为);其他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0 月 12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22 环责改字〔2024〕14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对砂土物料进行清运。2024 年 10 月 14 日, 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违法行为已改正,堆放的砂石堆已清运完毕。
2024 年 11 月 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422 环罚告字〔2024〕14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 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 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 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 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 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 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设置 的围挡低于堆放物高度,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100 吨以下,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 等级:1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 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 100 平方米以内的,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 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 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 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 裁 量 因 素 个 数 (n) : 9 , 其 余 裁 量 因 素 裁 量 等 级 (Bi) : [1,1,1,2,1,1,1,1,1] , 处 罚 金 额 (X) : 14200 , 代 入 公 式 : 14200=10000+(100000-10000)x[(1/5)2+(12+12+12+22+12+12+12+12 +12)/(52x9)]x50%,最终裁量金额:142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壹万肆仟贰佰元整(1420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银行帐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 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 业性收入基金、罚没收入票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 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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