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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4-00077 发布日期 2024-11-13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孙红磊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1-13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22 环罚决字〔2024〕15 号

孙红磊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110111197806160655

住址:叶县叶邑镇辛庄村县猪场原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10 8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 下环境违法行为:使用排放不符合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使用 的照片,录像(提取时间:2024 10 8  ,提供单位:平顶 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存在违法行为);检验报告(提取 时间:2024 10 8  日,提供单位:河南中睿创科检测服务有 限公司,证明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达标);现场检测的 照片、录像(提取时间:2024 10 8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 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检测操作规范);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提取时间:2024 10 8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 环境局,证明目的:存在违法行为);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

2024 10 8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

存在违法行为); 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提取时间:2024 10   8  日,提供单位:孙红磊,证明目的:排放不达标非道路移动 机械使用者);其它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10 14  日,我局对你下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22 环责改字〔2024 15  ),责令你单位立即处置,达标排放。2024 10 18  日,根 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违法行为已改正,尾气排放已达标。

2024 11 4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豫 0422 环罚告字〔202415 ),告知拟对你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 述申辩的权利。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的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 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 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

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 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 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 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 ,代入公式: 5000=5000+(5000-5000)x[(0/5)2]最终裁量金额:5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伍仟元整(500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银行帐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 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 业性收入基金、罚没收入票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 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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