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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4-00078 发布日期 2024-12-02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河南神马隆腾新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2-02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22 环罚决字〔2024〕16 号

河南神马隆腾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46B6UT4F

地址:叶县龚店镇平顶山尼龙新材料开发区沙河二路中段 6

法定代表人:陈玉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10 1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河南神马隆腾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 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在 2024 7 15  日前提交 2024 年第二季度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排污许可证》影印件(提 取时间:2024 10 10  日,提供单位:河南神马隆腾新材料 有限公司,证明目的: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的报告要求(节 )(提取时间:2024 10 10  日,提供单位:河南神马隆腾 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目的:年度执行报告提交要求); 审批部 门未提交报告材料(提取时间:2024 10 10  日,提供单位: 河南神马隆腾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目的:未按照要求提交年度

执行报告);用工、生产记录(提取时间:2024 10 10  日, 提供单位:河南神马隆腾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目的:现场生产

情况);用电记录(提取时间:2024 10 10  日,提供单位: 河南神马隆腾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目的:现场生产情况); 产场景照片、录像(提取时间:2024 10 10  日,提供单位: 河南神马隆腾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目的:现场生产情况); 染物排放场景照片录像(提取时间:2024 10 10  日,提供 单位:河南神马隆腾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目的:现场生产情

况);环境管理台账(提取时间:2024 10 10  日,提供单位: 河南神马隆腾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目的:按要求规范记录);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取时间:2024 10 10  日,提供 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未按照要求提交年度执 行报告);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4 10 10  日,提供 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未按照要求提交年度执 行报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 份证(提取时间:2024 10 10 日,提供单位:河南神马隆 腾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目的:配合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10 12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22 环责改字〔202416 ),责令你单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2024 10 22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违法行为已改正,第二季度执行报告已上传。

2024 11 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豫 0422 环罚告字〔202416 ),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 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 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 向审 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 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 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每次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 告;”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 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 法事实,内容: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不及时,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污 染物类别,内容: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 废气、烟尘/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

废水/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 为持续时间, 内容: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 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 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 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3,3,3,1,1],处罚金额(X) 6800,代入公式:6800=5000+(20000-5000)x[(1/5)2+(12+ 32+32+32  +12+12)/(52x6)]x50%,最终裁量金额:68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 证执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陆仟捌佰元整(680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银行帐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 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 业性收入基金、罚没收入票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 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   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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