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4-00079 | 发布日期 | 2024-12-04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尚亚征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22 环罚决字〔2024〕17 号
尚亚征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42219830709181X
住址:叶县田庄乡金岗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 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年 10 月 12 日,我局执法人员使用无 人机巡查时发现,尚亚征正在使用铲车在叶县田庄乡金岗李村一 处荒地作业,排气筒冒黑烟。现场经河南中睿创科检测服务有限 公司工作人员对该铲车排放烟度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编 号:D24101212702),检测结果显示检测值为 0.63,规定标准值 未 0.50,排放不符合标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使用 的照片,录像(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12 日,证明目的:尚亚征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 机械);污染物排放不合格的现场照片、录像(提供单位:平顶 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12 日,证明目的: 尚亚征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检验报告(提供单 位:河南中睿创科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12 日,证明目的:尚亚征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取 时间:2024 年 10 月 12 日,证明目的: 尚亚征使用排放不合格 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询问笔录(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 环境局,提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12 日,证明目的: 尚亚征使 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提供 单位: 尚亚征,提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12 日,证明目的:配 合调查);其它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0 月 16 日,我局对你下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22 环责改字〔2024〕 17 号),责令你立即停止使用。2024 年 10 月 23 日,根据责改要求, 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4 年 11 月 04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豫 0422 环罚告字〔2024〕17 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 辩的权利。
尚亚征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 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 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 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 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 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 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 ,代入公式: 5000=5000+(5000-5000)x[(0/5)2]最终裁量金额:5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伍仟元整(500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 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账号: 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到平顶 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入基金、罚没收 入票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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