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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4-00079 发布日期 2024-12-04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尚亚征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2-04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22 环罚决字〔2024〕17 号

尚亚征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42219830709181X

住址:叶县田庄乡金岗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10 12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 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10 12  日,我局执法人员使用无 人机巡查时发现,尚亚征正在使用铲车在叶县田庄乡金岗李村一 处荒地作业,排气筒冒黑烟。现场经河南中睿创科检测服务有限 公司工作人员对该铲车排放烟度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编 号:D24101212702),检测结果显示检测值为 0.63,规定标准值 0.50,排放不符合标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使用 的照片,录像(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取时间:2024 10 12  日,证明目的:尚亚征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 机械);污染物排放不合格的现场照片、录像(提供单位:平顶 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取时间:2024 10 12  日,证明目的: 尚亚征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检验报告(提供单 位:河南中睿创科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4 10

12  日,证明目的:尚亚征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取 时间:2024 10 12  日,证明目的: 尚亚征使用排放不合格 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询问笔录(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 环境局,提取时间:2024 10 12  日,证明目的: 尚亚征使 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提供 单位: 尚亚征,提取时间:2024 10 12  日,证明目的:配 合调查);其它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10 16  日,我局对你下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22 环责改字〔2024 17   ),责令你立即停止使用。2024 10 23  日,根据责改要求, 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4 11 04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豫 0422 环罚告字〔202417 ),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 辩的权利。

尚亚征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 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 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 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 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 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 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 ,代入公式: 5000=5000+(5000-5000)x[(0/5)2]最终裁量金额:5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伍仟元整(500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 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账号: 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到平顶 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入基金、罚没收 入票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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