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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4-00080 发布日期 2024-11-18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周文举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1-18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22 环罚决字〔2024〕18 号

周文举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422198412200010

住址:河南省叶县城关乡堰口村 2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10 17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  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10 17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叶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对叶县任店镇前营村进行巡航时  发现,平顶山锐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东侧一辆叉车正在运送货物, 该车辆尾气排放口有明显可见黑烟,我局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  测机构河南中睿创科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叉车(型号:CPCD30 尾气进行现场检测。经河南中睿创科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作业的  叉车排气烟度进行检测(依据 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  机械排气烟度限制及测量方法》),现场检测仪器显示烟度检验结  果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验)笔 录(提取时间:2024 10 17  ,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 局,证明目的:周文举使用尾气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4 10 17  日,提供单位: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周文举使用尾气排放不合格的 非道路移动机械);3、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拍摄照片 5 (提取时间:2024 10 17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 境局,证明目的:周文举使用尾气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 械);4、现场勘查示意图 1 份(提取时间:2024 10 17  日, 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周文举使用尾气排 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地点);5、检测报告 1  份(提取时 间:2024 10 17  日,提供单位:河南中睿创科检测服务有 限公司,证明目的:周文举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不合 );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提取时间:2024 10 17  日,提供单位:周文举,证明目的:配合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10 22  日,我局对你下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22 环责改字〔2024 18   ),责令你单位 1、立即停止对该叉车的使用并进行保养维护;

2、该叉车尾气排放不达标前,严禁使用该叉车进行作业。

2024 11 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 情况进行复查,

车主周文举于 2024 11 4  日对该叉车进行报废处理。

2024 11 5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豫 0422 环罚告字〔202418 ),告知拟对你单位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 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 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 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 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的规定, 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 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 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

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 ,代入公式:

5000=5000+(5000-5000)x[(0/5)2];最终裁量金额:5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伍仟元整(500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

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账号: 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到平顶 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入基金、罚没收 入票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   11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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