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4-00081 | 发布日期 | 2024-11-18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余红举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22 环罚决字〔2024〕19 号
余红举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422198205281057
住址:叶县盐都街道徐庄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 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年 10 月 14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对叶县盐都办事处昆强建材市场周边进行 巡航时发现,昆强建材门口余红举驾驶一辆叉车正在装卸货物, 该车辆尾气排放口有明显冒黑烟现象,我局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 检测公司对该车辆(型号:CPCD30H)尾气进行现场检测。经河南 中睿创科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作业的叉车排气烟度进行检测(依 据 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制及测量 方法》),现场检测仪器显示烟度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 使用的照片(提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14 日;提供单位:平顶 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余红举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存在 冒黑烟现象);2、检验报告(提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14 日;提 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余红举存在使用不合
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违法行为);3、现场检测的照片(提取 时间:2024 年 10 月 14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目的:河南中睿创科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余红举使用的叉车 进行检测);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14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余红举 存在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违法行为);5、调查询问 笔录(提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14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 态环境局;证明目的:余红举存在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作 业的违法行为);6、示意图(提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14 日;提 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余红举使用不合格非 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地理位置);7、个人身份证(提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14 日;提供单位:余红举;证明目的:余红举个人信 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0 月 22 日,我局对你下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22 环责改字〔2024〕 19 号),责令你单位 1、立即停止对该叉车的使用并进行保养维护;
2、该叉车尾气排放不达标前,严禁使用该叉车进行作业。
2024 年 11 月 2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 情况进行复查,
经复查,违法行为已改正,该叉车已出售。
2024 年 11 月 6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豫 0422 环罚告字〔2024〕19 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 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 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 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 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 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的规定, 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0,法 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 因 素 裁 量 等 级(Bi): [] , 处 罚 金额(X): 5000 , 代入 公 式 : 5000=5000+(5000-5000)x[(0/5)2]最终裁量金额:5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 专户 ,开户 银 行 : 中 原 银 行平 顶 山 行 政 中 心支 行 , 银 行 帐 号:600000352824012。你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 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问换取《行政事业性收入基金、 罚没收入票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 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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