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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4-00082 发布日期 2024-10-30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河南银吉钨钼科技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0-30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0422 环查()字〔2024 1

河南银吉钨钼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MA471R0Q27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龚店镇尼龙新材料产业集聚区沙 河五路西段 2 号院

法定代表人:秦文波

我局于 2024   10   2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 10 29  日,我局执法

人员对河南银吉钨钼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取生产

车间视频监控及生产记录发现该单位 2024 10 27  日未按照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平环委办【202433 号) 《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 10

22   18 时,在全市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 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的要求停止生产,未执行重污  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

应预案(提取时间:2024 10 29  日,提供单位:河南银吉 钨钼科技有限公司,证明目的: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 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生产的录像、照片(提取时间:2024   10 29  日,提供单位:河南银吉钨钼科技有限公司,证明目 的: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提取时间:2024 10 29  日,提 供单位:河南银吉钨钼科技有限公司,证明目的:配合调查)。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 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 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 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 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 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一号 生产车间的配电箱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 2024

10 29  日起至 2024 11 4  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 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  河南 银吉钨钼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妥善保存 。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 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   1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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