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4-00083 | 发布日期 | 2024-10-25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叶县鸿鑫建材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422 环查(扣)字〔2024〕2 号
叶县鸿鑫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471RAQ6H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田庄乡邵奉街村东 50 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袁库
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 年 10 月 24 日,生态环境 部帮扶组对叶县鸿鑫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在 生产,未按照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平环委办 【2024】33 号)《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 响应的 通知》“ 自 10 月 22 日 18 时,在全市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 预警(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的要求停止生产, 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 委员会办公室(平环委办【2024】33 号)《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 橙色预警(Ⅱ级) 响应的通知》(提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24 日,
提供单位:叶县鸿鑫建材有限公司,证明目的:未执行重污染天
气应急响应措施);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提取时间: 2024 年 10 月 24 日,提供单位:叶县鸿鑫建材有限公司,证明 目的: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
生产的录像、照片(提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24 日,提供单位: 叶县鸿鑫建材有限公司,证明目的: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措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24 日, 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未执行重污染天气 应急响应措施);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24 日,提 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 急响应措施);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提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24 日,提供单位:叶县鸿鑫建材有限公司,证明目的:配合调查); 其它证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 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 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 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 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 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 规定限产或停产的搅拌工序的配电柜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 押)期限自 2024 年 10 月 25 日起至 2024 年 11 月 9 日。查封(扣 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 备存放于 叶县鸿鑫建材有限公司 。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 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0 月 25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