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4-00084 | 发布日期 | 2024-10-25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叶县华彩印刷厂查封(扣押)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422 环查(扣)字〔2024〕3 号
叶县华彩印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798200553N
地址:叶县城关乡小寨村
法定代表人:段召强
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 年 10 月 24 日,生态环境 部帮扶组对叶县华彩印刷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在生产, 未按照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平环委办【2024】 33 号)《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 自 10 月 22 日 18 时,在全市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 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的要求停止生产,未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 委员会办公室(平环委办【2024】33 号)《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 橙色预警(Ⅱ级) 响应的通知》(提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24 日,
提供单位:叶县华彩印刷厂,证明目的: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 响应措施);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提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24 日,提供单位:叶县华彩印刷厂,证明目的:未执行重 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生产的录像、照 片(提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24 日,提供单位:叶县华彩印刷 厂,证明目的: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现场检查(勘 察)笔录(提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24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 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24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 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提取时间:
2024 年 10 月 24 日,提供单位:叶县华彩印刷厂,证明目的: 配合调查)。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 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 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 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 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 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 规定限产或停产的丝网印刷机两台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 押)期限自 2024 年 10 月 25 日起至 2024 年 11 月 9 日。查封(扣 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 备存放于 叶县华彩印刷厂 。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 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0 月 25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