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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4-00085 发布日期 2024-10-28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顶山市超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0-28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0422 环查()字〔20246

平顶山市超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688186391J

地址:叶县龚店乡十里铺村许南路西(洛平漯高速桥函北 400 米)

法定代表人:马莉

我局于 2024   10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 2024 10 28  日对你 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10 2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顶山市超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 检查,通过查看磅房生产记录发现,10 23  日、25  日、27   均存在生产活动。未按照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平环委办【202433  号)《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 级)响应的通知》“ 10 22   18 时,在全市范围内启动重

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的 要求停止生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地人民政府重污染  天气公告(提取时间:2024 10 28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  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2024 10 22   18 时启动重污染  天气橙色预警管控的通知);2、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  (提取时间:2024 10 28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超强混  凝土有限公司,证明目的:该公司重污染天气执行的措施);3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生产的照片(提取时间:2024 10 28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未落实管控措  施);4、企业的生产记录台账(提取时间:2024 10 28  日, 提供单位:平顶山市超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目的:未落实管  控措施);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4 10   28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未落实管  控措施);6、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4 10 28  日,提供单  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未落实管控措施);7、营   业执照、法人、委托人身份证(提取时间:2024 10 28  日, 提供单位:平顶山市超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目的:配合调  查);8、现场勘察示意图(提取时间:2024 10 28  日,提供

单位 :平顶 态环境局 ,证 :该公 司现场示 图);9、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拍摄照片(提取时间:2024   10 28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规 范执法及现场照片)。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 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 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 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 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 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搅拌

机控制室、搅拌机配电箱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

15  日(时间从 2024 10 28  日起至 2024 11 11  日止)。

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 设施、设备存放于  平顶山市超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厂区 。在此   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  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   10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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