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4-00086 | 发布日期 | 2024-10-29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叶县中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422 环查(扣)字〔2024〕4 号
叶县中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47Y5NP02
地址:叶县辛店镇卞沟村平桐路北
法定代表人:宋盈宾
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 年 10 月 29 日,我局执法 人员陪同生态环境部帮扶组在对你单位重污染天气管控落实情 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照管控要求停止生产,通过查看 磅房监控生产记录,发现你单位 10 月 24 日、25 日、28 、29 日 均存在生产活动,未按照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平环委办【2024】33 号)《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 响应的通知》“ 自 10 月 22 日 18 时,在全市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 气橙色预警(Ⅱ级) 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的要求,停 止生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 气公告;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平环委办【2024】
33 号)《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提 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29 日,提供单位:叶县中盛商品混凝土 有限公司,证明目的: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重污 染天气应急期间生产的视频截屏照片、磅房监控电脑生产记录照 片及录像(提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29 日,提供单位:叶县中 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目的: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措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29 日, 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未执行重污染天气 应急响应措施);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29 日,提 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 急响应措施);查封(扣押)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29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未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 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29 日,提供单位:叶县中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目的:积极 配合调查);其他证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 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 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 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
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 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 规定停产的搅拌机控制室一座、搅拌机配电箱两套予以查封(扣 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 2024 年 10 月 29 日起至 2024 年 11 月 12 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 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 叶县中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厂区 。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 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0 月 29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