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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4-00086 发布日期 2024-10-29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叶县中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0-29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0422 环查()字〔20244

叶县中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47Y5NP02

地址:叶县辛店镇卞沟村平桐路北

法定代表人:宋盈宾

我局于 2024   10   2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 10 29  日,我局执法 人员陪同生态环境部帮扶组在对你单位重污染天气管控落实情 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照管控要求停止生产,通过查看 磅房监控生产记录,发现你单位 10 24  日、25  日、28 29   均存在生产活动,未按照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平环委办【202433 )《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 响应的通知》“ 10 22   18 时,在全市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 气橙色预警(Ⅱ级) 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的要求,停 止生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   气公告;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平环委办【2024

33 号)《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提 取时间:2024 10 29  日,提供单位:叶县中盛商品混凝土 有限公司,证明目的: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重污 染天气应急期间生产的视频截屏照片、磅房监控电脑生产记录照 片及录像(提取时间:2024 10 29  日,提供单位:叶县中 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目的: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措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4 10 29  日, 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未执行重污染天气 应急响应措施);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4 10 29  日,提 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 急响应措施);查封(扣押)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4 10   29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未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 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 10 29  日,提供单位:叶县中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目的:积极 配合调查);其他证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 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 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 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

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 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 规定停产的搅拌机控制室一座、搅拌机配电箱两套予以查封(扣 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 2024 10 29  日起至 2024 11 12  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 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  叶县中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厂区 。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 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   10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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