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4-00087 | 发布日期 | 2024-10-30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市同昌源砂浆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422 环查(扣)字〔2024〕5 号
平顶山市同昌源砂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45AJ7G0K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龚店乡汝坟店村新桥南北侧 30
米
法定代表人:文壮志
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推送用 电异常清单对你单位重污染天气管控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 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常生产,污染防止设施正常运行,通过查看磅 房生产记录发现,你单位 10 月 28 日、29 日均存在生产活动,
未按照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平环委办(2024)33 号《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 响应的通知》“ 自 10 月 22 日 18 时,在全市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 应急响应”的要求,停止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地人民政府重污染 天气公告(提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30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 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2024 年 10 月 22 日 18 时启动重污染
天气橙色预警管控的通知);2、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 (提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30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同昌源 砂浆有限公司,证明目的:该公司重污染天气执行的措施);3、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生产的照片(提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30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未落实管控措 施);4、企业的生产记录台账(提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30 日, 提供单位:平顶山市同昌源砂浆有限公司,证明目的:未落实管 控措施);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30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未落实管 控措施);6、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30 日,提供单 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未落实管控措施);6、营 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提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30 日,提供单 位:平顶山市同昌源砂浆有限公司,证明目的:配合调查);7、 现场勘察示意图(提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30 日,提供单位: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该公司现场示意图);8、执法 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拍摄照片(提取时间:2024 年 10 月 30 日, 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规范执法及现场照 片)。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 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 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
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 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 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总配电 室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自 2024 年 10 月 30 日起 至 2024 年 11 月 8 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 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 平顶山市同昌源砂浆 有限公司厂区 。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 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0 月 30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