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4-00091 | 发布日期 | 2024-11-12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河南神马催化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422 环查(扣)字〔2024〕 12 号
河南神马催化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481R6GXC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尼龙新材料产业集聚区沙河二路与化 工三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梁巍
我局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年 11 月 11 日下午,我局 执法人员陪同生态环境部第十轮监督帮扶组对企业进行现场检 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水合催化剂生产 线 2 个合成釜和 2 个交换釜正在运行(编号:R103E, R103F, R104C,R104D),生产工艺废气进入废气处理设施喷淋处理后排放 (排放口无在线监测)。喷雾造粒车间生产记录有 11 月 9 日钛硅 催化剂的生产记录,调阅视频监控,11 月 9 日有进行催化剂烘 干工序生产;2、应急管控措施公示牌内容与生态环境部下发应
急管控措施、企业自行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不一致;3、因 企业认为实际所属行业应为有机化工,管控措施行业分类错误, 2024 年 9 月 20 日该公司编制了 2024-2025 年重污染天气有机化 工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申报材料并提交通过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初审,但未重新确定管控等级。该企业未按照平顶山市生态环境 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 响应 的通知》“ 自 11 月 8 日 18 时,在全市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橙 色预警(Ⅱ级) 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的要求,停止生 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
公告(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取时间:2024 年 11
月 12 日,证明目的: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 ; 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提供单位:河南神马催化科技新
材料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4 年 11 月 12 日,证明目的:重 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生 产的录像、照片(提供单位:河南神马催化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 提取时间 2024 年 11 月 12 日,证明目的: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 色预警(Ⅱ级)响应);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单位:平 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取时间:2024 年 11 月 12 日,证明目的:
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询问笔录(提供单
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取时间:2024 年 11 月 12 日,证 明目的: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现场勘验 示意图(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取时间:2024 年 11 月 12 日,证明目的: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 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提供单位: 河南神马催化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4 年 11 月 12 日,证明目的:配合调查)。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 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 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 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 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 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对生
产车间配电柜进行查封扣押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 2024 年 11
月 12 日起至 2024 年 11 月 18 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 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河南神马催 化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 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人平顶山市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