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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4-00091 发布日期 2024-11-12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河南神马催化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1-12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0422 环查()字〔2024 12

河南神马催化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481R6GXC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尼龙新材料产业集聚区沙河二路与化 工三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梁巍

我局于 2024   11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11 11  日下午,我局 执法人员陪同生态环境部第十轮监督帮扶组对企业进行现场检 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水合催化剂生产 线 2 个合成釜和 2 个交换釜正在运行(编号:R103E, R103F, R104C,R104D),生产工艺废气进入废气处理设施喷淋处理后排放 (排放口无在线监测)。喷雾造粒车间生产记录有 11 9  日钛硅 催化剂的生产记录,调阅视频监控,11 9  日有进行催化剂烘 干工序生产;2、应急管控措施公示牌内容与生态环境部下发应

急管控措施、企业自行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不一致;3、因  企业认为实际所属行业应为有机化工,管控措施行业分类错误, 2024 9 20  日该公司编制了 2024-2025 年重污染天气有机化  工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申报材料并提交通过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初审,但未重新确定管控等级。该企业未按照平顶山市生态环境  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 响应  的通知》“ 11 8   18 时,在全市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橙  色预警(Ⅱ级) 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的要求,停止生  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

公告(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取时间:2024 11

12  日,证明目的: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 ; 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提供单位:河南神马催化科技新

材料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4 11 12  日,证明目的:重  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生  产的录像、照片(提供单位:河南神马催化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 提取时间 2024 11 12  日,证明目的: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  色预警(Ⅱ级)响应);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单位:平  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取时间:2024 11 12  日,证明目的:

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询问笔录(提供单

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取时间:2024 11 12  日,证   明目的: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现场勘验   示意图(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取时间:2024 11       12  日,证明目的: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 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提供单位: 河南神马催化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4 11 12      日,证明目的:配合调查)。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 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 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 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 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 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对生

产车间配电柜进行查封扣押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 2024 11

12  日起至 2024 11 18  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  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河南神马催  化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 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人平顶山市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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