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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4-00093 发布日期 2024-11-11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河南晶通玻璃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1-11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0422 环查()字〔2024 10

河南晶通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47PRYT49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产业聚集区隆鑫大道与昆北路交 叉口南 50 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虎啸楠

我局于 2024   11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 11 11  日,我局执法  人员陪同生态环境部帮扶组对河南晶通玻璃有限公司进行现场  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台账和视频监控显示 10  日、11  日有生  产行为。未按照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平环委办  202433 号)《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 响应的  通知》“ 10 22   18 时,在全市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  预警(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的要求停止生产,

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

气公告(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取时间:2024 11

11  日,证明目的: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 ; 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提供单位:河南晶通玻璃有限公

司,提取时间:2024 11 11  日,证明目的:未落实重污染

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生产的录像、 照片(提供单位:河南晶通玻璃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4 11

11  日,证明目的: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 ; 企业的生产记录台账(提供单位:河南晶通玻璃有限公司,提取

时间:2024 11 11  日,证明目的: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

预警(Ⅱ级)响应);水、电、气等主要能源消耗记录及缴费单

据(提供单位:河南晶通玻璃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4 11

11  日,证明目的: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 ;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取

时间:2024 11 11  日,证明目的: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 预警(Ⅱ级)响应);询问笔录(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 局,提取时间:2024 11 11  日,证明目的:未落实重污染 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现场勘验示意图(提供单位:平

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取时间:2024 11 11  日,证明目的: 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营业执照/个人身份  证(提供单位:河南晶通玻璃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4 11     11  日,证明目的:配合调查)。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 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 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 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 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 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 规定限产或停产的两条中空玻璃生产线配电柜各 1 台、切片机配 电柜 1 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 2024 11 11   18 30

分起至 2024 11 17   18 30 分止。查封(扣押)期限不 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

河南晶通玻璃有限公司 。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 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   1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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