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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4-00095 发布日期 2024-12-10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顶山天晶植物蛋白有限责任公司查封(扣押)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2-10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0422 环查()字〔2024 14

平顶山天晶植物蛋白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769473157D

地址:叶县盐城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琰

我局于 2024 12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12 9  日,生态环境部帮扶  组对平顶山天晶植物蛋白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  蛋白生产线正在生产,未按照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  室(平环委办【202440 号)《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Ⅱ级)响应的通知》“ 12 8   24 时,在全市范围内启动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的要求停止生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 员会办公室(平环委办【202440 号)《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 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提取时间:2024 12 9  日, 提供单位:平顶山天晶植物蛋白有限责任公司,证明目的:未执

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提 取时间:2024 12 9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天晶植物蛋白有 限责任公司,证明目的: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生产的录像、照片(提取时间:2024 12  9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天晶植物蛋白有限责任公司,证明目的:

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生产记录台账(提取时间:

2024 12 9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天晶植物蛋白有限责任公  司,证明目的: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现场检查(勘  察)笔录(提取时间:2024 12 9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  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问笔录(提取时间:2024 12 9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  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查封  (扣押)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4 12 9  日,提供单位: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  施);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4 12 9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天  晶植物蛋白有限责任公司,证明目的:配合调查)。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 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 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

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 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  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   规定限产或停产的生产车间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自 2024 12     10  日起至 2024 12 16  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  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平顶山天晶  植物蛋白有限责任公司。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 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   12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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