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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5-00069 发布日期 2025-10-11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汝州市祥博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10-11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482 环罚决字〔2025〕6 号

 

 

汝州市祥博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664679298D

地址:汝州市小屯镇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彭向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9 月 1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9 月 13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汝州市祥博煤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将精煤露天堆放至厂区内大棚东侧和西侧,未采取有效密闭措施。执法人员现场对大棚东侧占地进行测量,宽 30 米,长 65 米,共计 1950 平方米;对大棚西侧占地进行测量,宽 39 米,长 84米,共计 3276 平方米。经现场负责人陈首跃描述大棚东侧和西侧两处共计露天堆放精煤大约 3000 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 年 9 月 13 日,由汝州市祥博煤业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情况。

2、2025 年 9 月 13 日,由汝州市祥博煤业有限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1 页),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1 页),授权委托书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被询问人身份及被询问人与当事人关系。

3、2025 年 9 月 13 日,由汝州市祥博煤业有限公司提供排污许可证登记回执壹份(共 1 页),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壹份(共1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是否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

4、2025 年 9 月 13 日,由汝州市祥博煤业有限公司提供企业职工收入证明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5、2025 年 9 月 13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露天精煤、占地面积测量拍照取证照片壹份(共 8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6、2025 年 9 月 13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 3 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 4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9 月 13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2 环责改字〔2025〕1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对露天堆放至厂区内大棚东侧和西侧的精煤进行密闭或者清理。

2025 年 9 月 22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经复查,你单位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

2025 年 9 月 2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82 环罚告字〔2025〕9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年 9 月 23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82 环罚告字〔2025〕9 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2000 吨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3 天以上 7 天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 500m2 以上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 2, 1, 1, 4, 5, 1, 1, 1],处罚金额(X):70000,代入公式:70000 = 10000 + ( 100000 - 10000 ) x [ ( 5 / 5 )² + ( 5² + 2² + 1² +1² + 4² + 5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9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70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柒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

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 600000352824012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505 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505 房间备案,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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